舟房预监( ) 号 舟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甲方: (房地产开发商) 乙方: (银行机构)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舟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监管项目概况 监管项目名称: ; 坐落位置: ; 土地证证号: ,宗地土地面积: M2; 监管项目建筑面积: M2,套数: 套; 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监管银行核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万元。 二、资金监管范围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监管银行核定的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甲方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甲方同意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仅限于支付监管银行核定的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内的费用,同步归还本项目已支付的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四、监管资金账户开立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存款账户,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5. 。 乙方负责为甲方开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五、预售资金的收取 1.甲方同意并保证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乙方代为收取,存入其在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乙方在收到购房款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甲方凭乙方的缴款凭证向购房人开具票据。甲方同意监管项目购房人在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全部划入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2.甲方承诺监管项目购房人在乙方以外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在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划入监管银行的资金账户,或选择存放在贷款银行,并同意贷款银行监管按揭贷款资金。 六、预售资金的监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丙方提交监管项目的工程预算清册,并同意将工程预算清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核权全部交丙方行使,丙方保证并同意将按照监理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独立、公正、科学地行使对甲方使用监管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权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权。 2.甲方需使用监管资金支付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应向丙方书面提出用款计划。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审核甲方的用款计划,并在核实用款金额后出具可按合同付款的证明材料。 3.甲方同意乙方对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全部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含物业专项保修金),甲方承诺监管账户不支取现金。 4.甲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提供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及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 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供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退款协议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的证明。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预售款直接退还至原交款人账户内。 七、监管资金的使用 甲方申请使用资金账户内的监管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用于支付工程预算清册列明的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可按合同付款的证明材料和收款方账户。 2.用于支付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及收款方账户。 3.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出具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和该款项已放款并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证明。 4.用于支付物业专项保修金,应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 乙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方账户。 甲方承诺按揭贷款资金必须必须由贷款银行划入监管银行的资金账户后方可支取使用。 八、资金监管额度的调整 因工程预算清册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预售资金初始监管额度的,甲方需向已方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调整资金监管额度,由甲方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并将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清册报丙方。 九、违约责任 1.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甲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甲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未尽责履行监管项目监管额度内资金支付的审查职责,致使监管资金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使用,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与甲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甲方和丙方的过错,致使乙方未能尽责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而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丙方与甲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因乙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甲方所需工程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丙方未认真审核甲方用款计划,造成甲方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乙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乙、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6.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资金,致使乙方未能尽责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而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根据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甲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三方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必须由甲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乙方负责将监管项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全额划入新监管协议确定的资金账户,并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二、三方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1.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缴和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四、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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