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2-04-06点击数:234
嘉建建〔2022〕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建设交通局:
为落实《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和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规范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安装与拆除、使用和安全管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建设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建设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实施细则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7日
附件
嘉兴市建设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施工安全实施细则 1 总则 1.0.1 为落实《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和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推广应用的通知》要求,规范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安装与拆除、使用和安全管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的施工方案编制、安装与拆除、使用和管理、检查与验收。 1.0.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编制、安装与拆除、使用和管理、检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根据使用用途可分为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 1、支撑脚手架:支承于地面或结构上可承受各种荷载,具有安全防护功能,为建筑施工提供支撑和作业平台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包括混凝土施工用模板支撑脚手架和结构安装支撑架(以下简称支撑脚手架)。 2、作业脚手架:支承于地面、建筑物上或附着于工程结构上,为建筑施工提供作业平台与安全防护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垂直运输卸料平台(以下简称作业脚手架)。 3、搭设高度:支撑架搭设高度为支撑架立杆基础面至结构板(梁)底高度;作业架搭设高度为自可调底座的底部至最顶层横杆中心的总高度。 2.0.2 使用承插型盘扣式支撑脚手架、作业脚手架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及使用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履行审核、审查手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组织实施。 2.0.3 作业脚手架搭设高度: 1、落地式搭设高度不得超过37米; 2、上拉式、下撑式等新型悬挑体系分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搭设落地式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米,上拉式、下撑式等新型悬挑体系分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米,并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 2.0.4 支撑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4米;当施工总荷载设计值大于等于15kN/m²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大于等于20kN/m时,支撑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当搭设高度超过24米,或搭设高度超过18米且施工总荷载设计值大于等于15KN/m²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大于等于20kN/m时,宜采用重型(Z型)立杆体系或钢格构柱、钢托架或钢管定型门型架型式等搭设。 2.0.5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认证: 1、搭设高度8m(含)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含)以上,或砼板厚300 mm(含)以上,砼梁截面积0.50m²(含)以上的支撑脚手架和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的超危大支撑脚手架; 2、上拉式、下撑式等新型悬挑体系作业脚手架(包括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 3、悬挑梁式一次悬挑高度超过18米的作业脚手架。 2.0.6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原程序重新履行审核审批手续,需要专家论证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2.0.7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工程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及程序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第十五条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的要求。 2.0.8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相关要求: 根据立杆外径大小,脚手架可分为标准型(B型)和重型(Z型),脚手架构架、材料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的规定。 表2.0.8-1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主要构配件材质 表2.0.8-2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钢管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mm)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各种规格的构配件,在进场后使用前应在现场监理人员的见证下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2.0.9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的构配件及上拉式、下撑式等新型悬挑体系的悬挑构配件的检查与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 2、各构配件产品标识及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 3、质量检验报告; 4、现场抽样检测报告; 5、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6、上拉式、下撑式等新型悬挑体系,应提供生产厂家型式试验(或检验)报告。悬挑结构构件企业自行制作的,应提供企业钢结构施工资质、完整的设计计算书、原材料与焊接质量证明和现场实体试验记录(见表2.0.9)。 表2.0.9外脚手架新型悬挑结构现场堆载法简易实体试验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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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验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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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10%试验荷载)
| 第二次(30%试验荷载)
| 第三次(30%试验荷载)
| 第四次(15%试验荷载)
| 第五次(15%试验荷载)
| 累计值
| 加载时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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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载重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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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挑端挠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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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加载完成静置48小时后观察到的悬挑端挠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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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观察到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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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验负责人(签字):
旁站监理人(签字):
观察记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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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
说明:试验时跨数不得少于2跨;试验取用的加载值应不小于设计计算书中最大的立杆轴力设计值(此计算中施工荷载取标准荷载)的1.5倍;试验荷载应通过立杆的位置传递至悬挑工字钢;每次加载的间隔时间应不小于1小时;最终挠度变形值应小于l/150。 2.0.10 总包单位委托分包单位承担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应具备专业分包资质(模板脚手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1 实行专业分包的,宜选择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材料租赁、维保、搭设(专业分包单位)“一体化”企业承担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工程施工。 2.0.12 搭设人员应持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架子工)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工程搭设需要。 2.0.1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架子工)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架子工)花名册,并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0.14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工程搭设和拆除。 2.0.15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应控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受荷应按对称、分层、分级的原则进行,不得集中堆载、卸载。 2.0.16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体系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改架体结构杆件,不得张挂大幅广告布、固定缆风绳、泵送砼砂浆输送管道,严禁悬挂起重设备及增加其他设施。 2.0.17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应经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并签署拆除许可令后方可拆除,拆除应按先搭后拆、后搭先拆、先上后下的原则,从顶步开始,逐步向下进行,并划出安全区,设置警戒标志,派专人看管。严禁上下步同时拆除。拆除的杆件必须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连墙件应随架体逐层拆除,分段拆除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步。如因作业条件限制,出现高度差大于2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0.18 支撑脚手架和作业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在架体基础边进行开挖深度影响架体基础安全的挖掘作业。 3 支撑脚手架 3.1 基 础 3.1.1 用于搭设支撑脚手架的基础应坚固、平整。在施工总荷载作用下,地基基础的沉降变形量应小于支撑脚手架允许的变形值。 3.1.2 支撑脚手架搭设前应先进行地基基础施工。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应整平、并采用机械夯实或压实; 2、基础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厚度不小于150mm的混凝土浇筑; 3、基础的平面面积应大于支撑脚手架投影面积,基础四周每边应向外延伸不小于支撑脚手架边跨立杆间距的1.5倍。 4、支撑脚手架基础在建筑室内外的高差不宜超过2倍盘扣节距。支撑架基础高差不超过2倍盘扣节距的,可利用立杆节点位差配合可调底座进行调整,并保证基础较高处的支撑架扫地杆与较低处的支撑架立杆水平连接;当室内外高差超过2倍盘扣节距的,室外支撑架横向扫地杆必须与建筑基础可靠连接; 5、基础的四周应设排水沟并能有效排水。 3.1.3 基础混凝土施工应留置检验强度用的试块并同条件养护。浇筑上部结构混凝土时,基础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 3.2 楼面承载 3.2.1 多层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楼面荷载设计值及有关数据,施工单位在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或采取措施,使作用于楼面的支撑脚手架施工总荷载符合建筑结构设计要求。 3.2.2 多层及高层建筑施工,在上下层楼面上连续搭设支撑脚手架时,上下层支撑脚手架立杆宜在同一轴线上。当因上下层建筑结构不一致而使支撑脚手架立杆不在同一轴线上时,应在上层支撑脚手架立杆下加设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垫板通长布置。 3.2.3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情况,上层支撑脚手架立杆轴向力最大设计值大于下层1.3倍的,下层支撑脚手架的施工设计应结合上层结构一起进行,应在下层对应的部位加强支撑脚手架,并在上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前保留不少于2层下部支撑架。 3.2.4 楼面包括地下室顶板设混凝土后浇带的,后浇带处的支撑脚手架应保留至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值止。保留的支撑脚手架高宽比不应大于3,并应按独立支撑脚手架的要求设置竖向斜杆。 3.3 构造要求 3.3.1 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搭设支撑脚手架,水平模板上的各项荷载应通过立杆顶部插入可调托撑承载。除双槽钢托梁型式外,不应在水平管上直接支承竖向荷载。 3.3.2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支撑架的平面布置。在确定支撑架立杆平面位置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平面的实际尺寸,并满足混凝土梁下与板下立杆间距协调的要求进行布置。梁下立杆宜以主梁中位线对称布置。 支撑架立杆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搭设高度小于15米的,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200 mm,高度大于等于15米的,立杆间距不得大于900 mm。 当建筑结构平面尺寸不全部满足水平杆长度模数(即立杆间距模数)时,可采用调节跨,在一个建筑结构跨距内只应设一个调节跨。调节跨应设置在施工总荷载设计值较小处,调节跨的宽度应小于900 mm。调节跨在每一步高处应用钢管扣件将两侧支撑脚手架可靠连接成整体。横向水平钢管伸入两侧支撑脚手架各不少于2肢立杆。调节跨两侧应设竖向斜杆。 3.3.3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支撑架的竖向布置。立杆竖向组合应满足以可调底座、立杆段、可调托撑组合套插的形式。选择各立杆长度应根据混凝土梁底、楼板底标高不一的情况,按净空尺寸并满足立杆组合的要求分别确定。并应保证混凝土梁下与楼板下支撑架步高的一致性。 支撑脚手架标准步距不应大于1.5米。当立杆轴向力设计值大于等于40kN时,支撑架顶步及底步的步距均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盘扣的间距;当立杆轴向力设计值小于40kN时但支撑架搭设高度超过8米时,支撑架顶步的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盘扣的间距。 3.3.4 支撑架竖向斜杆布置应按支撑架搭设高度及同一架体内立杆轴向力设计最大值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标准步距1.5米的支撑架,竖向斜杆布置形式应符合表3.3.4要求; 表.3.3.4标准型(B型)支撑架在不同搭设高度、不同设计轴力下竖向斜杆布置形式 2.竖向斜杆应从支撑架最外侧一跨开始设置,并应保证支撑架四侧外立面上设竖向斜杆; 3.在设置竖向斜杆的这一跨,竖向斜杆应在本跨两侧面从底步到顶步连续布置; 4.按纵横向间隔2跨布置竖向斜杆时,应同时在2个间隔跨的中间一列立杆上,按间隔2跨、从底步到顶步连续布置竖向斜杆; 5.按纵横向间隔3跨布置竖向斜杆时,应同时在3个间隔跨的中间二列立杆上,按间隔3跨、从底步到顶步连续布置竖向斜杆; 6.搭设高度大于16m时,顶层步距内应每跨布置竖向斜杆; 7.不应采用扣件式钢管剪刀撑代替竖向斜杆。 3.3.5 支撑架应设水平剪刀撑。水平剪刀撑可采用扣件式钢管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设高度不足8米时,应在顶步和底部设置水平剪刀撑; 2.搭设高度超过8米时,应从上到下每隔4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水平剪刀撑的单幅宽度应不小于4跨并在同一步平面内连续设置; 4.剪刀撑钢管应与支撑架立杆每跨连接。剪刀撑钢管需要接长时接头应采用搭接。 3.3.6 可调托撑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中心线的悬臂长度不得超过650mm,且丝杆上部外露长度严禁超过350mm,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 mm。 3.3.7 支撑架立杆下应设可调底座,可调底座丝杆插入立杆长度不得小于150mm,丝杆外露长度不应大于300mm。作为扫地杆的底步水平杆中心线距离可调底座的底板不应大于550mm。 3.3.8 支撑脚手架应与周围及内部已建成的主体结构进行连接。当支撑架搭设高度超过8米时,应沿高度每间隔2步与周围结构可靠连接,连接点的水平间距宜与柱网尺寸对应,且宜设置在有水平剪刀撑的标高处。 3.3.9 支撑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与宽度之比应小于3并横向最少跨数不应少于2跨。搭设条形支撑架时,竖向斜杆应每步每跨双向设置。 3.3.10 混凝土梁下支撑脚手架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下第一道水平杆至梁底可调托撑面的距离不得大于650 mm。当局部构造不能满足时,应增加一道水平钢管将梁下竖向承重杆件与楼板下立杆可靠连接成一体; 2、当梁底标高与板底标高相差大于一个步距时,除应加强梁侧模板的强度外,应在楼板下支撑脚手架第一步内设置垂直于梁轴线的竖向斜杆,斜杆沿梁轴线两侧连续布置; 3、混凝土梁下支撑脚手架严禁使用悬挑三角架。 3.3.11 当混凝土梁下支撑脚手架采用双槽钢作托梁支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槽钢托梁应采用2肢不小于10#槽钢按“][”断面形焊接组合; 2.使用前应对双槽钢托梁与立杆连接盘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3.可调托撑的丝杆插入双槽钢内应可靠固定。 3.4 搭设与拆除 3.4.1 支撑脚手架搭设前,立杆位置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放线。可调底座应准确放置在定位线上,保持水平。搭设时应先形成基本的架体单元,然后以此扩展搭成整体支撑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相邻单元步数不应超过两步。 3.4.2 立杆应通过连接套管连接。同一水平高度内相邻立杆套插接头的位置宜错开,错开高度不应小于500 mm。 3.4.3 水平杆杆端扣接头与立杆盘扣连接后必须将钢插销锁紧,应采用不小于0.5kg的锤子锤击钢插销不少于3次,确保扣接头端部弧形面与立杆外表面紧密贴合。搭设时应随时检查钢插销锁紧程度,采用锤击方法检查钢插销锁紧度时,钢插销下沉应小于3mm;采用拉拔方法检查时,钢插销抗拔力应大于3kN。 3.4.4 竖向斜杆应与架体同步安装。每搭完一步支撑脚手架后应及时校正立杆的垂直偏差与水平杆的水平偏差。 3.4.5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选用应与立杆配套。底座和托撑上的螺母台阶内径与立杆外径差不应大于2mm,组合后立杆端部与可调螺母台阶应紧密啮合。 3.4.6 搭设中当混凝土梁底模板安放在钢管主楞上时,应对梁底模板作临时固定,防止侧移和滑动。 3.4.7 根据施工方案需要分阶段拆除支撑脚手架的,应先确定并实施支撑脚手架分界处的技术处理措施,并保证留置的支撑脚手架架体稳定。 3.5 检测与验收 3.5.1 原材料进场复验检测应符合本实施细则2.0.9条规定。支撑脚手架采用双槽钢托梁方式承重的,必须进行盘扣抗剪强度检测复验,试件应从进场材料随机见证取样,检测数量不少于3件。 3.5.2 搭设支撑脚手架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支撑脚手架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支撑脚手架搭设。 3.5.3 施工单位应在下列阶段对支撑脚手架搭设质量进行自检: 1.基础完成后模板支架搭设前; 2.高于8米的支撑脚手架每完成6米时; 3.支撑脚手架搭设到达混凝土梁、板底时和混凝土浇筑前; 4.遇到6级以上强风、大雨及冻结地区解冻后; 5.停用超过一个月,恢复使用前。 3.5.4 支撑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浇筑混凝土前,施工与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危大工程支撑脚手架验收应当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案编制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参加。 3.5.5 支撑脚手架的验收或检查应符合本细则表3.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脚手架验收(检查)表》的规定。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5.6 危大工程支撑脚手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3.5.7 支撑脚手架在使用期,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安全方法对支撑脚手架的变形与工作状态监测,明确监测点、监测人员及监测报警值。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处理,情况紧急时应迅速撤离施工人员。禁止在浇筑混凝土时人员在支撑脚手架内部进行操作或观测。 表3.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脚手架验收(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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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
检查人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 结论:
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项方案编制人: 项目专职安全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
4 落地式双排作业架 4.1 基础 4.1.1 双排作业架地基应坚实、平整,其地基承载力满足方案要求并应进行验收。 4.1.2 双排作业架搭设前应先进行地基基础施工。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应整平,并采用机械夯实或压实; 2、基础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厚度不小于150mm的混凝土浇筑; 3、基础宽度应大于双排作业架外侧立杆外200mm,立杆基础外侧四周应设置截面不小于200mm×200mm的排水沟并能够有效排水。立杆外侧1000mm宽范围内应采用C20混凝土硬化。 4、当双排作业架搭设在结构面板时,应进行承载力复核。 4.1.3 当地基高差较大时,可利用立杆节点位差配合可调底座进行调整。 4.2 立杆纵横向间距、步距及连墙件 4.2.1 双排作业架立杆底部应设置可调底座。 4.2.2 双排作业架立杆纵横向间距、步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杆纵距宜选用1.5m或1.8m; 2、立杆横距宜选用0.9m或1.2m; 3、步距宜选用2m。 4.2.3 双排作业架连墙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杆件,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 2、同一层连墙件宜在同一水平面,水平间距不应大于3跨,垂直间距按每层设置,连墙件上部架体的悬臂高度不得超过2步并满足设计要求;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水平杆的盘扣节点位置,连接点至盘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300mm;采用钢管扣件作连墙件时,连墙件应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连接,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 4、在双排作业架的转角处、顶部、开口处等必须设置连墙件,且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m; 5、在双排作业架搭设过程中,当双排作业架下部暂不能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双排作业架稳定; 6、双排外作业架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高度上升,在规定位置处同步设置,不得滞后安装和任意拆除。 4.2.4 三角架与立杆连接及接触的地方,应沿外架长度方向增设水平杆,相邻三角架应连接牢固。不应作为悬挑作业架使用。 4.3 构造要求 4.3.1 双排作业架外侧立面上应设置竖向斜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每隔不大于4跨设置一道竖向连续斜杆。 2、当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4m时竖向斜杆沿架体外侧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同时应每隔3跨在双排作业架内横向设置竖向斜杆,从底部至顶部连续设置。 4.3.2 在脚手架的转角处、平面呈“一字型”、“U字型”等开口型的双排作业架的两端必须双向设置竖向斜杆且由底步连续设置至顶步。 4.3.3 双排作业架首层立杆宜采用不同长度的立杆交错布置,相邻立杆竖向承插接头间距错开不应小于500mm。 4.3.4 在双排作业架底部设置人行通道时,应在通道上部架设支撑横梁,横梁截面大小应按跨度以及承受的荷载计算确定,通道两侧作业架应架设斜杆;洞口顶部应铺设封闭的防护板,两侧应设置安全网;通行机动车的洞口,必须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撞设施。 4.3.5 双排作业架顶层外侧防护栏杆高出檐口上端的高度应不小于1500mm。 4.3.6 双排作业架每步应在架体外侧设挡脚板及防护栏杆。防护上栏杆宜设置在离作业层高度1000mm处,防护中栏杆宜设置在离作业层高度500mm处。 4.3.7 双排作业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底层纵、横向水平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50mm。 4.3.8 加固件、斜杆应与作业架应同步搭设。 4.4 脚手板及内封闭 4.4.1 脚手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脚手板的挂钩必须完全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在脚手架顶步、底步、作业层及每隔1步应满铺脚手板; 2、严禁使用其它材质的脚手板。 4.4.2 内封闭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排作业架首层及顶层必须设置水平封闭隔离,中间每隔1步或与建筑物楼层之间应进行水平封闭隔离; 2、双排作业架内立杆距墙体净距大于200mm且小于300mm时应设置内封闭并能有效防止建筑杂物坠落; 3、双排作业架内立杆距墙体净距大于或等于300mm时应设置挂扣在连接盘上的悬挑三角架,并应铺放能形成双排作业架内封闭的脚手板。 4.5 内爬梯及安全网 4.5.1 内爬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挂扣式钢梯宜设置在双排作业架框架内,钢梯宽度应为廊道宽度的1/2,钢梯可在一个框架高度内折线上升; 2、钢梯拐弯平台处应设置钢脚手板及扶手栏杆; 3、严禁采用钢管扣件搭设内爬梯。 4.5.2 安全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双排作业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冲孔钢(铝)板网封闭,其材质、规格、物理性能、耐火性、阻燃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相关的规定; 2、安全网宜放置在立杆里侧,安全网搭设应绑扎牢固、网间严密; 3、安全网进场应进行复检。使用冲孔钢(铝)板网,其材质、厚度、规格等应满足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4.6 检查与验收 4.6.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业架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作业架搭设前; 2、架体首步搭设时; 3、架体随施工进度逐层升高时; 4、搭设高度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到6级以上强风、大雨及冻结地区解冻后; 6、停工超过一个月,恢复使用前。 4.6.2 作业架应分段搭设、分段使用,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落地式双排作业架的检查和验收应符合表4.6.3的规定。 表4.6.3双排落地式外脚手架施工验收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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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检查日期:年月日
检查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
| 公司相关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 | 结论:验收日期: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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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悬挑式脚手架 5.1 悬挑结构 5.1.1 型钢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截面高度应按设计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60mm。 5.1.2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按设计计算确定,其直径不应小于16mm,设置构造应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有关规定。 5.1.3 型钢悬挑梁悬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 5.1.4 型钢悬挑梁上必须设有防止脚手架立杆水平滑移的装置。 5.1.5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应设置钢丝绳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上部吊环直径不宜小于20mm,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5.1.6 企业自制新型悬挑结构构件应符合表5.1.6规定的技术要求。 表5.1.6 自制新型悬挑结构构件技术要求 | | | | | | | | L≤1800
| ≥16号工
字钢
| 1φ20
| ≥45度
| 220*250*12
| 100*100*10
| ≥2φ20
| 采用围焊,满焊
| 1800<L≤2500
| ≥16号工
字钢
| 2φ20
| ≥45度
| 220*250*12
| 120*120*10
| ≥2φ20
| 采用围焊,满焊
| 2500<L≤3000
| ≥16号工
字钢
| 2φ22
| ≥45度
| 240*280*12
| 120*120*10
| ≥3φ20
| 采用围焊,满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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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设计计算时施工均布活荷载应取不小于4.0KN/m²。拉杆的应力比不大于0.5;
2.上拉钢杆必须采用专业生产厂家的定型产品,不宜采用套筒式拉杆;3.当悬挑型钢伸出长度大于2500 mm时应设下撑型钢,此时上拉钢杆和下撑型钢应分别进行计算并满足要求。4.高强螺栓应采用穿墙板式,严禁采用预埋式连接。5.拉杆上端部高强螺栓直径不应小于20mm并满足设计要求。6.使用双拉杆时,工字钢上两吊耳的间距应不小于450mm。 5.2 构造要求 5.2.1 悬挑脚手架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架体几何尺寸,相邻水平杆步距宜选用2m。 5.2.2 悬挑脚手架立杆纵横向间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杆纵距应选用1.5m; 2、立杆横距应选用0.9m。 5.2.3 悬挑脚手架连墙件设置应符合本实施细则4.2.3条之规定且应满足水平间距不大于2跨。 5.2.4 悬挑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竖向斜杆沿架体外侧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 5.2.5 悬挑脚手架的脚手板及内封闭、内爬梯、安全网、挡脚板及防护栏杆的设置按落地式脚手架执行。 5.3 检查与验收 5.3.1 脚手架应根据下列情况按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悬挑钢梁安装完成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架体首步搭设时; 3、架体随施工进度每搭设2步时; 4、搭设高度达到设计高度后。 5.3.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悬挑脚手架的检查和验收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悬挑脚手架施工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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