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履约监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中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人指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第二章 变更条件 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中标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 (一)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 (二)辞职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责处理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更换的; (五)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的; (八)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章 业绩奖项等认定 第四条 拟更换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等级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按照《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认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办法并评审发布。 招标时采用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内容的项目,变更时进行业绩奖项核对;招标时采用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作为评分内容的项目,变更时进行信用等级核对。 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或信用等级)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属于以下情形的,予以认定: (一)按照开标的时间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不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 (二)按照申请变更的时间点,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为企业所有无在建项目负责人中最高的。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六条 中标人应将变更申请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奖项(或信用等级)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材料提交建设单位(招标人)审核。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本单位所有项目负责人清单、在建情况、业绩奖项等材料,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为无在建项目负责人中最高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原则上应委托原招标代理机构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奖项(或信用等级)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复核;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复核并明确复核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复核后,建设单位(招标人)予以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 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直接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招标人)为工程标后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实变更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并将变更申请资料在市建设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等手续,并将变更情况在市建设局官网予以公布。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时间计算),不得参加我市其他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标人不符合变更情形提出变更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复核项目负责人业绩(或信用等级)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弄虚作假的,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未严格履行履约监管责任,未严格审核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约谈,并视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