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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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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 发表于 2023-1-31 16: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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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建设、认定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统一组织、认定和管理。台州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生产基地的独立法人;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的建设或开发单位。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并且基地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00亩;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0亩;

(二)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并已建成和投产,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发展方向,拥有较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BIM应用水平等;

(三)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

(四)具有关键技术与成果,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推广应用;

(五)应承担过1个省级示范项目或2个市级示范项目,或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构件基地应承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产品在6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中应用。

(六)预制混凝土部件年设计产能在10万立方米以上,年均供货量不少于5万立方米。

(七)近2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第七条  示范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求,以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为重点,采用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或其他工业化建造方式。应用装配式建筑创新技术或实施全装修的项目,应优先推荐;

(二)项目为市内在建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并已进入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装配式建筑标准。项目规模应不小于群体100000平方米或单体20000平方米(农房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不小于群体3000平方米,木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不小于群体1000平方米);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示范基地

1.《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基地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附件2)。主要包括:基地建设的工作目标,基地实施的主要技术内容(产品种类、执行标准、生产规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性能特点、技术创新点等),基地的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安排等;

3.基地建设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投资证明、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示范项目

1.《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3);

2.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附件4)。主要包括:项目所采用的建筑工业化体系及部品构件名称、技术特点、应用部位、应用数量等,以及进度安排情况;

3.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工程项目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印件);

5.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审相关资料;

6.相关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台州湾新区建设局)上报市建设局,每年认定一次。

2.市建设局委托专委会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基地、示范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认定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后,上报局党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予以公布。

3.对评审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可整合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等政府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条  对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带动效果突出的示范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示范项目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专委会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由市建设局撤销示范基地、示范项目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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