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有关问题解答(一)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其中项目管辖层级如何确定? 区、功能区发改部门赋码的建设工程,由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和质量安全监管。市发改部门赋码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和质量安全监管。省发改部门赋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管辖层级。 二、《通知》第三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其中住宅配套公建和地下室按什么收费标准收取? 经资规部门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中单列的住宅及其目录下的其他部分按住宅类收费标准收取,其余部分均按照非住宅类收费标准收取。 三、针对《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减免政策,如何判断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条件? 符合第四条减免政策的项目,征收对象应在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时,一并提供可以证明项目性质的书面证明材料,征收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第四条第(二)项第1点中建设项目的分类沿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44号)的附件说明: 1.教育项目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电大等(不含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及社会类学校)。 2.医疗项目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医院等(不含美容、整形等非常规涉医机构)。 3.社会福利项目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社区服务中心等。 4.社会公益项目包括:体育中心(含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档案馆等(不包括上述项目中附属的商业部分)。 5.道路交通项目包括:长途客运站(中心)、铁路站场、机场配套用房(含指挥管理用房、配套办公用房、航站楼等)、公交始发站(含调度)、公交站场及管理用房(含检修、调度)、出租车服务站(点)。 6.供气项目包括:加压站、分装站、储气站(不含钢瓶换瓶站)。 7.供电项目包括:变配电站、检修用房(不含营业、办公用房)。 8.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共绿地中各类配套管理用房、公共活动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 9.环卫设施项目包括:垃圾站(厂)、公厕、环卫工人集体宿舍。 10.城市给排水项目包括:给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 第四条第(一)项第4点农民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直接予以免征,不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 四、《通知》第四条规定中未提及温政办〔2012〕14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收和减半、缓缴审批程序,该政策是否继续有效? 《通知》施行之日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缓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44号)停止执行,除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各地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通知》第四条规定中未提及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的减征政策,该政策是否延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的政策执行时间于2022年12月31日截止。今后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六、《通知》第四条规定中未提及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的免征政策,目前工业项目是否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通知》施行之日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13号)中“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政策停止执行,其他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工业项目减免政策也不再执行。今后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七、《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3月15日施行,请问具体以哪项审批手续办理时间为准? 自2023年3月15日起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2023年3月15日前办结工规证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处理。 八、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配套设施是否享受免征政策? 除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均按规定收取。 九、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价款中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否不再收取? 不再另行收取。 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不一致,是否需要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一次性征收。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多收不退、少收不补;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联系单,明确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按原征收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是否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因校舍安全隐患进行重建、改扩建,适用该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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