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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甬建发[2024]10号 宁波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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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发表于 2024-2-6 09: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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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工作规程》的通知

甬建发〔2024〕10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发改、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和投资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扩量提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优化项目周期加大投资放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宁波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工作规程


为提高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优化项目周期加大投资放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规程。

一、本规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和签证。涉密项目除外。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无价材料(设备)询价的相关管理工作。全市各级住建、发改、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本规程所称的无价材料(设备),是指在本省、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单种规格材料(设备)。

三、本规程所称的询价,是指相关建设参与方(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按规定程序实施,结合项目实际,综合应用供应商资信、服务、报价、供货能力等信息,进行市场价格水平分析比较,为合理确定建筑市场要素价格提供决策依据的活动。

鼓励参照本规程探索开展含施工工艺、方法、技术等费用的综合单价询价工作。

四、无价材料(设备)询价过程中各方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作为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工作,并按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无价材料(设备)询价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询价定价程序、审核签证时限等事项,加强对设计单位使用无价材料的审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无价材料(设备)清单,并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询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设计单位:全程参与无价材料(设备)的询价工作,负责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者工程设计变更中对拟采用无价材料(设备)的必要性、经济性开展初步市场调查,以限额设计理念合理选择材料(设备),提供无价材料(设备)的技术资料,包含采用无价材料(设备)的充分理由、无价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等技术参数。如有必要,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详细的技术经济对比等资料。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负责提供招投标阶段未确定价格的无价材料(设备)清单,包含满足设计及质量要求的材料名称、数量、品牌(或产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市场报价等信息。

(四)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中,负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无价材料(设备)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参与主要工艺路线的确定,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材料品牌及价格确定过程。

(五)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委托范围内无价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市场调查和询价分析;参与无价材料(设备)品牌及价格的询价及确定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无价材料(设备)清单进行审核,向委托人提供询价意见或询价分析报告,确保询价工作合规合理。

五、在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阶段,招标控制价(预算)的编制单位应列明拟建项目相应的无价材料(设备)清单,并进行询价,无价材料(设备)价格一般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性能与服务相等且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询价流程如下:

(一)设计单位确认并提供无价材料(设备)的设计规格和型号、技术参数、设备配置等规范性要求和技术经济对比等资料。

(二)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询价时可采用实地询价、发函询价、电话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具体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如若6个月内已在两个及以上的其他类似工程项目中完成过定价的无价材料(设备),或在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自建的无价材料(设备)价格数据库中已收录有相应材料近6个月内市场价格信息的无价材料(设备),作为价格参考信息可简化该种规格无价材料(设备)询价流程。

(三)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询价工作小组),依照建设单位的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内控管理制度,对初步询价结果进行研究讨论,可优先考虑明显降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费用的无价材料(设备),并依照管理程序出具询价确认报告。

(四)建设单位根据询价结果,填写《宁波市国有投资项目无价材料(设备)清单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而使用未纳入招投标清单报价的无价材料(设备)的,或存在招标时因未达到国家招标范围规定标准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清单中无价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做好询价和定价工作。合同专用条款若无相应时限约定的,询价、定价工作原则上自收到施工单位上报价格申请之日起28天内完成。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无价材料(设备)价格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完成定价工作。一般询价流程如下:

(一)因工程变更确需使用未纳入招投标清单报价的无价材料(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上报无价材料(设备)申请核价报告及相关询价资料,施工单位询价目标对象的推荐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满足合同(设计)要求的材料供应商(品牌),如少于3家(不含3家)需提供相应材料应用于工程中的建设及运维成本分析资料。在招标时因未达到国家招标范围规定标准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清单中无价材料(设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询价工作,并在该类无价材料(设备)拟采购使用前28天按程序上报申请核价报告及相关询价资料,并推荐一般不少于3家满足合同(设计)要求的材料供应商(品牌)。  

(二)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签署初步意见的施工单位询价申请报告进行价格复核。复核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结合施工单位推荐的材料供应商(品牌)询价资料的报价进行再次市场询价复核,也可另行选择同档次的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商作为目标对象进行询价。询价方式可采用实地询价、发函询价、电话询价、网络询价等,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选定。

如若6个月内已在两个及以上的其他类似工程项目中完成过定价的无价材料(设备),或在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内部自建的无价材料(设备)价格数据库中已收录有相应材料(设备)近6个月内市场价格信息的无价材料(设备),可将该类价格信息作为询价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定价的参考依据,并简化中间询价流程。

(三)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询价工作小组),对前期询价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和合理性分析,可优先考虑明显降低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费用的无价材料(设备),并依照管理程序出具询价情况报告。无价材料(设备)询价情况报告应书面反馈施工单位,并做好签证确认表。涉及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内控管理制度,事先做好工程变更相关手续。

(四)建设单位按照确认后的无价材料(设备)价格,填写《确认表》。

七、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阶段和施工阶段,对于无价材料(设备)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做好询价记录,保存相关询价记录文件,存档资料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询价人名称、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无价材料(设备)清单,包含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品牌、价格构成等信息;

(三)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报价单、数量等信息;

(四)施工单位提供的有明确供应厂商的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单及对应询价报告,无价材料(设备)申请核价报告;

(五)对价格确定有影响的其他资料。

八、无价材料(设备)询价工作的各方主要职责和相关流程应在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九、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在市住建局指导下负责筹建“无价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库”,做好全市无价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及发布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无价材料(设备)的价款结算争议问题。

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中单种规格材料合价金额30万元以上、单种规格设备合价金额80万元以上或单种规格材料(设备)占项目总造价2%以上的无价材料(设备),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询价及定价工作后按要求将《确认表》等信息及时上报。

十一、各阶段报送信息的要求如下:

(一)招标阶段,依法必须招标且需要进行“三价”报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确认表》随招标控制价等资料一并通过“三价”报送系统报送至对应的投资管理部门。市发改委三价报送系统与市住建局无价材料价格信息库之间要做好数据互通共享。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预算审定后15日内将《确认表》报送对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签收的《确认表》抄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

(二)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询价及定价工作后30天内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将《确认表》报送对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签收的《确认表》抄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

十二、本《工作规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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