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温州市征收房屋拆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建设局),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征收房屋拆除”)施工活动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控制扬尘污染,确保拆除工程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房屋拆除范围和相关主体职责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活动应遵守本通知。本通知所称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拆除房屋建筑、附属物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等。
(二)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及拆后地块(收储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指导。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日常管理。
(四)施工单位对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主体责任。
(五)拆除工程施工预算包含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经费,在工程发包合同清单中予以列明,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的,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列明,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加强征收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管理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实施拆除。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八)拆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九)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对涉及化工类等危险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应当制定拆除专项组织方案。施工单位在拆除过程中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严格按照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十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检查建筑内、外侧以及地上地下各类管线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的,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建筑物内的人员撤离安置后方可施工。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拆除施工行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伤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规范征收房屋拆除文明施工管理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派驻专人负责秩序维护,防止无关人员出入。
(十七)拆除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城市主干道两侧、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临河(湖)的施工现场周围应开挖排水沟,防止地块内污水倒灌入河(湖)内。
(十八)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时,应不间断洒水,严格控制扬尘,人工拆除主要扬尘环节应有控制措施,使用机械拆除作业的,应当配备水喷淋等防尘设施。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十九)拆卸的物料及各种建筑垃圾等材料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集中堆放,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做好保洁等文明措施,禁止在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施工现场出口路面应当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二十)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过24小时未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施工单位采用有效防尘覆盖,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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