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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控制]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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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 发表于 2024-6-9 19: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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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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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住建局、资规局、温州湾新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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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 U# D1 P* z9 y; ?8 L《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将于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当地征收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政策调整期配套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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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继续按温政办〔2023〕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住宅类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类每平方米100元。各县(市)建设、资规、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本地具体征收标准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于2024年6月12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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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温州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层级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定义详见浙建〔2023〕6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同步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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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z! e" x6 z  r3 A三、市区范围内于2024年6月12日前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后续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原标准征收、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做退还。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多收不退、少收不补;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予以规划核实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联系单,明确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按原征收标准予以补缴。& u7 n1 a: b# 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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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范围内于2024年6月12日起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后续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做退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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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L+ S6 {4 h6 u市区范围内于2024年6月12日起因建设单位变更等原因必须注销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其重办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做退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现建设单位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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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o+ z# S( f温州市区现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与浙财综〔2024〕9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浙财综〔2024〕9号文件为准。+ E9 E  H3 ^6 @5 ^6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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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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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7 L/ w% X. A3 P. _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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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 g8 k# }. t/ t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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