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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台建[2024]113号 台州市工业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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彡彡九户外 发表于 2024-12-12 11: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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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工业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台建〔2024〕1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天台县行政审批局、台州湾新区行政审批和投资服务局:

现将《台州市工业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台州市工业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试点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支持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分批尽快早安装、早调试、早投产,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立项含多个单位工程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使用性质为工业项目涉及的工业厂房、仓库及研发实验区、配套办公生活区建筑(含宿舍、食堂餐厅等)。

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纳入分期验收: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包括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储能电站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不同用途混合设置的“三合一”场所;工业地产;关系**和生态安全的项目。

二、申请条件

当项目整体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但项目中包含的单位工程具备分期验收条件(详见附件1)可先行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本施工许可证分期验收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二)地下室单体和上部建筑单体应按同一单位工程同步验收,且相邻上部建筑单体使用同一地下室单体的不得分割。附属工程不得单独验收。

(三)严禁利用分期验收将项目人为拆分,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制度,严禁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类项目,抽查比例为100%。

三、实施要求

(一)企业申请:在满足以上条件且保证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按现有“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联合验收模式,建设单位可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流程参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料(清单参见附件3),申请表(参见附件4)应确定分期验收计划,包括分期范围、分期期数及分期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人防等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组建联合验收服务团队,提前指导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五方主体验收,并申请专项验收(备案)。

(二)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部门应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出具受理意见和结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上线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功能模块前,暂按照现行程序操作及时限要求开展线下分期竣工验收工作(最后一期应作项目整体线上联合验收)。分期竣工验收项目应同步实施电子归档,提倡推行竣工图电子化。

(三)现场验收:受理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住建部门,下同)牵头组织协调涉及的各验收部门开展现场验收,各验收部门依职责开展专项验收,并对项目是否具备本文件第三项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核查。验收时限包含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和开展现场验收时间,自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单个事项验收未能通过的相应部门应在验收时限内一次性出具整改通知意见并告知业主。

(四)分期办结:各专项验收部门完成验收后及时出具验收结论(也可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单<参见附件5>或采取告知承诺、末期合并验收等方式),加快开展分期竣工验收工作,按项目整体验收程序流转最后交住建部门汇总。

各相关专项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台州市工业项目分期验收报告表(参见附件6)上签盖意见的,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住建部门同步出具先验部分的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书,并出具综合意见告知单(参见附件7)准予分期投入使用或申请二次装饰装修许可,但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依据。项目整体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任意一个专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视为分期验收不通过,住建部门告知业主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办竣工联合验收。相关部门确认业主整改并复查通过后,出具专项合格意见交住建部门汇总。

(五)安全使用:先验部分未准予投用期间严禁住人、试生产,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及投用期间的危险源公示,并对重点区域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先验区域与施工区域在规划红线内共用道路的,需业主牵头制定生产施工并行安全保障措施列入分期验收方案,并报多部门会商同意且落实到位方可实施。

(六)验装同步:生产设备安装可在分期竣工验收过程中规划、质监、消防专项验收结论合格后同步实施。先验部分二次装饰装修应严格开工许可程序,变更规划许可条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建立分期竣工验收项目责任制,对分期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各参建单位共同制定并经论证分析可行的分期验收方案开展工作,科学分工、严密组织,严格落实分期验收方案各项保障措施,始终保持生产生活施工隔离防护到位,重点确保验收部分竣工图稳定且与实际符合,消防设备设施功能齐全、性能稳定、系统有效运行。分期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主动接受日常监督。

(二)落实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自查设计变更是否依法需要重新图审,如涉及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依法向住建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期竣工验收先行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自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落实部门审批监管责任

加强审核,严格准入条件。按照“自主申请、确有必要”的原则,加强对申请分期验收项目的准入把关,住建部门组织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联合开展审查,稳妥确定实施项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建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联动,对先行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要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实行动态跟踪,提供组团服务,切实防范项目实施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各监管职能部门应加强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尤其在未整体验收前,对先验部分使用过程不改变设计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重点监管,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原图审合格结果未报批的,或验收前发现不良质量安全行为的,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得受理下期项目分期验收。

(四)强化建设单位诚信管理机制

单位工程分期竣工验收时承诺容缺资料未闭合的,或发现已验收部分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未依法审查备案的,不得申报整体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正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通过的,或逾期未履行其他承诺事项的,住建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受理相关验收,直至撤销准予分期竣工验收、投用的综合意见告知单。

(五)落实主管部门增值化服务

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分期验收政策宣传,落实咨询服务,履行指导义务。各地要在项目立项阶段对有意向申请分期验收的项目开展提前介入指导,并纳入分期验收意向项目库管理,安排专人主动对接,精准掌握项目进展。在规划、设计阶段协助建设单位及早谋划,指导设计单位做好市政、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设计,为后续分期验收、提前投产创造条件。

五、其他要求

(一)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允许在工业项目中实施房建分阶段施工许可按单位工程分期开工许可试点,验收分期计划与开工许可不一致的或结合实际进度需求变更的,重新划分后应及时按本文件要求报住建部门同意。公共建筑项目因公众或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实行分期验收的,按“一事一议”原则谨慎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包括成功案例、创新举措、问题困难及意见建议。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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