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法规政策] 甬建发[2024]104号 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试行)

[复制链接]
静静的听 发表于 2025-2-14 14: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若发现会员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下载币,请点击网页最底的举报按钮,我们会对会员处以3倍的罚金,严重者封掉ID!
2、没有下载币怎么办,请点击进入获取下载币方法
3、在回复或发贴前,请认真阅读人人造价网版规,以免被禁言。
4、开通VIP会员,尊享服务期内无需下载币下载附件服务。
5、本站资源为网络收集,其中网盘分享存在一定的时效性,本站不对其真实性、时效问题负责!

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激励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的认定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完)工验收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级优质工程)代表我市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

第四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原则,倡导绿色、环保、和谐。鼓励绿色建筑及实施绿色施工、建筑工业化、全装修和有重要技术创新的项目创建优质工程。

第五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验收规范及省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工作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符合相应规模的,均可参与申报认定。具体规模要求如下:

(一)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县、市行政区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保障性住房;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组团的保障性住房;

(四)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的全装修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

(五)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六)11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工程;

(七)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管廊、城市广场、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停车场段等工程;建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八)建安工程造价5000万及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1000万及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

(九)单孔跨径≥100米或总长≥400米的桥梁工程;

(十)独立装置造价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一)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促进建设行业发展具有特别意义的工程;

(十二)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代表性、标志性和特殊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工程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可不作规模要求。

第八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应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当有多个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信息存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主要承建单位的,由牵头单位申报;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原则上参建单位不超过三家,参建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九条  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造价应占工程建安总造价的15%及以上;或者低于15%的,但其完成装饰装修造价在1500万元(参建住宅小区的在600万元)及以上,或完成的智能化等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参建住宅小区的在400万元)及以上,在征得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并已建成的具有独立完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

(二)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创优项目端,进行市级优质工程创优挂牌;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合理先进,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四)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单位工程的质量,施工企业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及各相关行业现行评价标准自评为优良;

(五)工程项目竣(完)工验收应在前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前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竣工备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六)工程的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的3项及以上并有一定成效;

(七)住宅工程的室内部分应完成初装饰,室内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走廊、地下室等)和室外部分应一次装修到位(含建筑设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采用全装修的项目;

(八)公共建筑和工业用房工程的室内部分应完成初装修(含建筑设备),室内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走廊、地下室等)和室外部分应一次装修到位(含建筑设备);

(九)工程项目应获得相应行业奖项,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获得“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称号;符合“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还应获得“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

2.交通工程应获评宁波市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考核优秀);

3.水利工程应获评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和宁波市水利工程优质工程奖;

4.能源工程应获得“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称号。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工程建设中发生商业贿赂或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受到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临时性建设工程和在原有结构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六)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设备和对环境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工程;

(七)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评估的工程;

(八)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且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

(九)已参加认定但未获通过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市级优质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并经工程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报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一)市安质总站负责市本级监管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

(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如下:

1.《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申报表》;

2.市级优质工程“一票否决制”核查情况表;

3.《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创优挂牌申请表》;

4.项目立项文件;

5.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交易单(项目备案表);

6.项目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7.工程总承包合同;

8.项目竣(完)工验收报告(附规划核实确认书);

9.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1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及备案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除外);

11.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证明材料;

12.获得市级结构优良项目文件;

13.获区县(市)优质工程文件;

14.各专业市级优质工程获奖证明材料;

15.其他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16.QC成果相关材料;

17.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总结报告;

18.如有参建单位需提供分包合同;

19.如有代建单位需提供代建合同及参与性证明文件;

20.住宅小区工程业主满意度评价表;

21.反映工程全貌和工程特色亮点、难度等质量照片若干;

22.交通、水利、能源工程的申报材料可参照执行,具体由相应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安质总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市级优质工程专家组现场质量评估。根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质量情况,抽取工程项目比例不少于50%进行现场质量评估,评估程序如下:

(一)评估工程实体质量;

(二)核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三)评估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全面评议并得出综合评价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市级优质工程的认定总分由施工过程评价分和市专家组现场评估分组成,其中施工过程评价分占总分50%(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分占10%,施工企业自评分占5%,监理企业评价分占5%,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分占30%),市专家组现场评估分占总分50%,以上两项分数均达到85分及以上的方具有参加认定资格。未进行现场评估的项目,施工过程评价分为认定总分。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成立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认定委员会),由相关住建、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八条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认定委员会听取申报工程的初审意见报告;

(二)市认定委员会听取房屋建筑和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现场质量评估情况的汇报;

(三)市认定委员会对认定工程进行评议,确定淘汰工程项目的数量(一般控制在10%左右,根据年度认定项目总体质量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认定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工程名单;

(六)对拟认定工程名单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七)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工程申报资格或认定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现场评估专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评估工程质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估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认定委员会成员应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相关廉洁公正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认定委员资格。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认定为市级优质工程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或工程出现异常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名词解释:

公共建筑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文体娱乐、旅游服务、客运、办公、福利、会展及纪念性等工程;

住宅工程包括:单体高层住宅、单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工程;

单体建筑包括:群体建筑中选择一栋面积符合要求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

组团:指可以在项目工程中有机组织几个单体成团,达到要求面积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QC、PPT:QC是指“质量控制”,PPT是指“图形演示文稿”。



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QQ|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 浙ICP备15035007号-1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资源均为网络收集,仅提供给各大网友学习交流使用,本站不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wyst110#qq.com(#改成@)联系,我方将积极配合删除。

GMT+8, 2025-3-9 23:24 , Processed in 0.235329 second(s), 6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