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定﹝2016﹞47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完善营改增后计价规则调整的内容,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妥善解决实际问题,经研究,现将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六)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六)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六)
1.营改增后,甲供工程中的税金如何计算?
答: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甲供材料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故营改增后税金计算公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一般计税方法下: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不含税甲供材料金额+不含税甲供材料采保费)×税金费率
其中:不含税甲供材料采保费=不含税甲供材料价格×1.5%
简易计税方法下:
税金=(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含税甲供材料金额+含税甲供材料采保费)×简易计税法的税金费率%
其中:含税甲供材料采保费=含税甲供材料价格×1.5%
2.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水、电如为发包人代付代扣,且其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也是发包人,则其税金如何计算?
答:税金计算方法可参照甲供材料,但不再计取甲供材料采保费。
3.营改增后,部分机械单价无法分解,如何扣除进项税额?
答:对于无法分解的机械单价,可按台班单价乘以系数0.95扣减进项税额。
4.营改增后,我省出台了系列适用于招标控制价编制具体规定,如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等乘以系数0.93等。这些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
答:适用。
5. 园林苗木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浙江造价信息》自2016年9月起,发布的苗木信息价按第一种情况,即供应商为商业单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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