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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案例分析:工程包干价如何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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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发表于 2016-11-11 15: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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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6年10月,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与乙公司(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包甲公司某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一次性总包。施工过程中,甲公司进行了部分设计变更,使该项目某些部分工程量增加,某些部分工程量减少,总体比较工程量有所减少。至1998年5月工程竣工时,甲公司付款789万元,余款未付。乙公司提起诉讼,索取工程款,甲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应诉。
二、法庭审理过程
1、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乙公司称,该工程总造价约1380万元,甲公司欠款591万元,应当支付。其理由是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包干的结算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和结算方式相悖,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为无效,本工程应按规定的定额和取费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和甲公司欠款。由于乙公司是甲级施工企业,而其签订合同约定价格时是以乙级取费为标准进行预算,并确定工程款的。若现在按实结算,按甲级取费,显然工程总价增加,对甲公司十分不利。
2、本所律师代理意见
显然,甲乙公司所签承包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是否有效,是本案的焦点。对此,律师分析,甲、乙双方均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开发项目手续齐全,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有关定额加取费的结算方式,只是有关部门发布的参考标准,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所打的强制性标准,并非认定行为无效的依据,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在法庭上,律师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3、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随着审判的进行,乙公司考虑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遂变更请求,称合同约定价款1200万元,一次性包死,即是价格不再变更,而甲公司仅付789万元,故甲公司应付款411万元。
4、本所律师对此的抗辩
本所律师当厅提出如下抗辩: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包死,是指工程款在原设计范围内一次包死,若设计不变,价款不变,若发生设计变更,仍应对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工程量增加部分相应增加价款,工程量减少部分相应减少价款。并随即申请对变更部分进行审计。
三、审判结果
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审计,工程款应调减9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工程款314万元,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注:作者韩大更律师,本文引自《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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