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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财建〔2013〕687号 7 I4 v! s7 E9 ^& ]9 p
各有关单位:0 V D6 t1 E8 K% K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精神,现将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8 n, |, i; s% g" s$ s 一、本通知所指的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市级做地主体利用土地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 n0 s. h2 K; K- r 二、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实行费率和额度双重控制,计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以下额度: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为10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为30万元;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为10万元。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标准详见附件一。
9 c W$ x8 {* n7 o& b 三、对发文之日前已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不予计取。对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其合同条款中未约定计取优良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按本通知标准的50%计取;对合同条款中约定计取优良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按本通知精神计取。2 A$ o: d. Y0 g! U% t# @
四、对通知执行之日起尚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本通知精神,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标准和方法,对未明确约定的,在办理财务决算时将不予计取。9 v: f* `5 ]6 ?6 f, M, s1 R
五、本通知同《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同步执行。
. }1 n5 I' a$ Z% g6 {9 Y7 [. w- j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8 V ~) O. _- d- _: P, Q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 r4 M7 B9 P5 C4 Y- {附件一:0 B" \( W$ O- m# {; F: h
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 序号 | 专业工程 | 计算基数 | 费率(%)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1 | 建筑工程 | 优质工程增加费前工程造价 | 2 | 3 | 4 | 2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9 | 12 | 15 | 3 | 市政工程 | 优质工程增加费前工程造价 | 1 | 2 | 3 | 4 |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 | 优质工程增加费前工程造价 | 1 | 1.25 | 1.50 | / s- }: g1 p/ t- Y# D#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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