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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 构造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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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 发表于 2017-8-10 17: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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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0定额第四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5款第(3)项:构造柱高度按基础顶面或楼面至框架梁、连续梁等单梁(不含圈、过梁)底标高计算,与墙咬接的马牙槎按柱高每侧模板以6cm、混凝土浇捣以3cm合并计算,模板套用矩形柱定额。 请问: (1)10定额中的构造柱,是否仅限为有与砖墙咬接的马牙槎的构造柱? (2)当前设计图纸常见飘窗或空调搁板两侧有与构造柱整浇的侧板(竖向),设计通常注明为GZ,但侧板部分明显没有与墙咬接。合同无约定,发承包双方协商套用10定额,关于此侧板,是与墙内构造柱合并套用定额,还是分别套用定额为宜?若合并套用,套用哪条定额较为合适?若分别套用,侧板套用哪条定额子目较为合适?谢谢。  6 A% w" W4 s8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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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 发表于 2017-8-10 17: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1、构造柱不特指设马牙槎的构造柱。 2、构造柱套用构造柱定额,其他构建根据工程实际分别套用相应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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