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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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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ysb 发表于 2017-12-20 16: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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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1、2001年5月,根据原建设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省建设厅曾颁布《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浙建建〔2001〕92号),明确自2001年7月1日起,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版)和调整后的工期系数作为建设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并且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的,应按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并纳入合同价。

随后,在浙江省历次修订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均依照浙建建〔2001〕92号的文件精神,制定和调整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和费率标准。

2、近年来,任意压缩施工工期、违反科学进度抢工期等乱象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原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由于编制时间较早,当时的施工工艺、技术装备和劳动生产水平已与当前建筑市场实际不相适应,远远滞后于建筑业发展的步伐,导致现行施工工期的确定不够科学合理,后续配套的合同工期监督管理措施无法及时跟进。因此,规范和制定新的施工工期定额标准已经成为迫切需要。

3、为满足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需要,2016年国家住建部重新组织修编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该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2017年5月,省建设厅结合新版《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贯彻实施及我省实际,发布了《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函建字[2017]416号),明确自2017年6月1日起全省实施新的工期定额,原《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和我省《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浙建建〔2001〕92号)同时停止使用。

4、新版《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实施,为今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了依据。住建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也明确指出:“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加大工期定额实施力度,杜绝任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此次,我市通过转发省厅通知的同时一并对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和实施阶段的施工工期管理进行相应的补充规定,有利于加大工期定额的贯彻落实力度,增强指导性和实际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各方的工期管理职责,引导建设市场主体提高工期管理意识,强化工期管理措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制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业主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勘察设计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确需缩短建设工期的,应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第四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合理的施工工期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工期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若干意见》共有六项内容。

1、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确定和控制的原则及依据。

2、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管理上的职责进行明确。

3、鼓励采用包括装配式建筑、BIM技术等先进技术,科学合理地缩短施工工期。

4、明确招投标阶段合理确定招标工期及投标工期的若干要求,包括施工工期的确定方式、提前竣工增加费的计取方式等。同时针对我市招投标市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对招标施工工期实施专家论证的方法,以及对施工工期异议的处理方式等监督管理要求,为加强招投标活动阶段施工工期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5、明确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合同工期管理的若干要求。该项均为我市新增的补充内容,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合同施工工期的确定方式,并对合同签订后发承包双方在落实责任、履行合同约定、依法合理调整施工合同工期等方面提出相应的管理规定,细化了发承包双方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工期管理职责。

6、为确保《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在我市全面贯彻执行到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监管,特别是要将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建设工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对发包人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建立工期后评价制度的方式实施对施工工期的闭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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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造价 发表于 2018-12-22 15: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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