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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浙江省总包备案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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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发表于 2018-1-17 15: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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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中所指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将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办法》规定,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办法》要求,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二是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三是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四是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五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办法》强调,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解除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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