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扬尘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导则》(建建发〔2017〕349号)、《湖州市市区中心区域建筑工地长效扬尘治理工作方案》(湖建发〔2015〕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湖州市中心城区工程运输车管理的通知》(湖综执〔2018〕12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度假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市政道路、市政配套(含排水燃气管道)、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扬尘治理负总责,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扬尘治理工作职责的具体要求,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施工单位是扬尘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在开工前应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扬尘治理方案,在技术交底中明确具体要求,并落实长效管理,动态管控。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治理列入监理工作要点,加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发现扬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扬尘治理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扬尘治理监管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电话、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排水沟和集水井(沉淀池),其它出入口也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安排有专人冲洗和管理。确保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车轮和车身整洁,禁止撒漏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九条 建筑垃圾、渣土清运须与有资质的工程车运输公司签订合同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运送土方、建筑垃圾及其它散装物料的车辆须覆盖严密,不得超载;泥浆运输须采用全密闭式车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围挡(除维修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市政道路开挖工程)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围挡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余路段不得低于1.8米。围挡与地面空隙处应采取防溢措施。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加强对围挡的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对围挡进行美化,并设置不少于40%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须采用一定厚度混凝土硬化,暂不能硬化的应铺设路基箱、铁板,并保持表面干净,保证车辆行驶过程不扬尘,轮胎不着泥。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应分类堆放整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应进行覆盖。施工作业面应当工完料净,剩余材料及裸露堆土应及时清运或覆盖。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禁止对砖、石等材料进行粗加工,确需进行细加工的,必须采取洒水等有效降尘、抑尘的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保洁,及时洒水清扫。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鼓励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其中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雨水、污水井应当使用成品井,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相连接,防止出现渗漏现象。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应按预警级别,增加洒水频次,减少土方施工规模,停止基础设施拆除,直至停止一切室外施工,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以防止产生扬尘。 第三章 市政道路工程 第十九条 市政道路开槽、回填及道路修复施工中禁止抛散。路面基层、二灰基层养护期间严禁车辆行驶,应采取土工布覆盖并采用洒水措施起到增强养护及防尘的效果;沥青面层摊铺施工前,应用吸尘车对基层表面浮尘或杂物进行吸尘清扫,严禁使用鼓风机作业。 第二十条 旧路面、构筑物拆除时,现场应进行洒水作业,预防和减少扬尘。 第二十一条 维修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市政道路工程开挖前应设置醒目的施工围挡、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围挡高度应大于1.2m,施工告示牌须注明施工内容、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联系人电话。开挖出来的基槽土应及时清运,不得堆放在路旁或绿地内,如暂时堆放应在下面铺设垫布并覆盖防止扬尘。 第四章 园林绿化工程 第二十二条 植物材料应及时栽植,暂时无法栽植的应选择合适场地假植,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内清洁。在已完成成品部位堆放栽植土及其它材料的,需在下方铺设垫布。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便道区域绿化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做到泥土不落地。余土及其它物料、垃圾应及时清运。 第二十四条 栽植土与道路(挡土墙或侧石)接壤处,栽植土表层应低于道路(挡土墙或侧石)3-5cm,浇水时要防止泥土溢出。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绿化带及高架桥下绿地,应结合植物浇灌情况定期“冲淋去尘”,确保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绿岛、树池等裸露土方应采取措施覆盖。高出绿化带池牙的泥土应及时降土,防止绿地和绿岛边缘泥土溢出。 第二十七条 乔灌木补植、修剪和绿地保洁、施肥等养护作业时,要做到泥土不裸露。作业前应在施工道路上铺设垫布防止种植土污染路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将责令有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暂停施工;情节严重的,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涉及违法、违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除应遵循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三十条 电力、通信工程涉及路面开挖维护的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0 z% C) X) e& n.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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