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以下相关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办理地点:湖州市田盛街水乐坊7号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科 二、联系电话:0572-2096076 三、办理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 4、《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 [2014]12号) 四、受理范围: 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双方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向我站申请调解。 五、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事实和理由,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 3、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4、与调解内容有关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 5、与调解内容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其他材料。 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六、不予受理情形: 1、未提供上述应提供材料的; 2、建设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计价依据的; 3、对同一争议已经同一调解部门处理,当事人又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5、该项目合同备案、控制价备案“应备未备”的。 七、终止调解情形: 1、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 [2014]12号)第十一条规定时间内当事人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行政调解的; 3、当事人未参加调解部门组织的调解,也未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 [2014]12号)第七条的规定提出变更调解时间申请的,或者在调解中途退出的; 4、调解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具有《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 [2014]1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 八、其他规定 1、调解争议各方有关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资料按时到会,原则每单位2-3人,如需监理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 2、对调解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一致的,可以聘请专家辅助调解,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者约定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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