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为 JiaXing Association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 ,缩写为 JAMCC 。 第二条 协会由我市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开发、施工、建材生产供应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专业组织。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行业发展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促进嘉兴经济建设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嘉兴市新气象路1741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本市工程造价行业及计价依据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及本协会会员诉求,提出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修改和制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建立并逐步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质量规范等等;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逐步建立起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信用平台;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各类行业检查、考核,以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事项,努力为会员创造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本市相关造价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其他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各类行业培训、考察活动及专题讲座;加强与国内外有关造价管理行业团体的合作交流,积极开展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努力提高我市造价从业人员素质及造价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办好本市造价网站、期刊,及时编制、印发各类工程造价专业资料,努力向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 (六)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受理会员执业违规情况的调查,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七)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信息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下列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三)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以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 (四)非单位会员为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筹备成立时由筹建组审核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因故调离,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任理事人选申请(原理事代表自然退出),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其变更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媒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内有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协会财务收支审批职责; (五) 在会长不在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其他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指导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嘉兴市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嘉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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