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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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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通 发表于 2019-4-1 10: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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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城建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概预算约束,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1日

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城建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概预算约束,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投资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市本级城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全过程的投资控制管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建立完善投资控制制度,加强内审力量,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章 投资估算控制

第四条 加强前期调研与方案论证,建设单位应组织各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做好现场及相关书面调查记录。重大项目或复杂项目应进行多方案比选,比选方案应留档备查。

第五条 合理确定征拆范围,建设单位应会同征收(拆迁)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深入现场调查,并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前期费用测算,确保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等前期费用合理、充足。征收(拆迁)管理单位应提前介入,共同参与征拆费用测算,并对测算结果进行确认。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协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指标、社会环境等因素,认真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估算指标进行复核。估算应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再进行报批。

第三章 设计概算控制

第七条 设计阶段推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作为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预算。

第八条 对影响造价大、复杂的措施费应组织有现场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和设计单位进行专题技术会审,确保措施费测算合理。

第九条 设计概算应准确、全面地反映整个工程建设造价,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重大或复杂项目应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进行复核。概算应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再进行报批。

第四章 工程预算控制

第十条 在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对招标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完善后的设计图纸应符合招标要求,避免招标内容与实际施工产生较大差异。

第十一条 施工图是施工的标准与依据,不得与初步设计图纸有重大及较多出入;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工程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如有重大变更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择优确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控制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清单特征描述、工程量计量、措施费内容、规费和税金的标准等。重大或复杂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对控制价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合理确定下浮区间,减少暂估价,严格规范二次招标,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调差、变更调整等结算条款,杜绝先低价中标、后高价结算现象。

第十四条 重大或复杂项目应在招标完成后及时进行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核对工作,并加强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年度审计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下达年度审计计划后落实协审单位,将投资控制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造价控制的时效性。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各征收(拆迁)管理单位对应施工进度要求,细化拆迁计划。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安排工程进度,避免因工期拖延导致投资增加。

第五章 工程结算控制

第十八条 加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结算、决算应报市住建局审查(国家审计项目除外)。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提高结算、决算的准确率与时效性。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加强对已完工程的结算、决算扫尾工作,对项目建设成本真实性、合规性、概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总结,并按审计、财政或住建局要求,及时报送竣工决算报告。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前期条件成熟、可按时限要求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基建报批程序。立项与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与开工时间相隔较久的,应及时与原审批部门做好对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开展重大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对概算、预算和合同执行情况、变更控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查评价,提高投资控制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净核减额超过内审造价比例较大的,需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分析报告,市住建局扣减一定比例建设单位管理费,具体在代建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需严格执行限额设计,保证图纸准确性、完整性,若因设计单位原因,出现设计文件漏项、错误、深度不足、设计变更不严谨等,对概预算编制、投资控制及工程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建设单位扣减一定比例设计费,具体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视情纳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需严格落实结算内控管理,保证工程结算编制及时性、准确性,如因施工单位原因,未按期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恶意虚报及审计核减率较大的,由建设单位处以一定额度罚金,具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视情纳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需切实加强工程造价控制,保证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如因监理单位原因,出现工程变更造价审核误差率较大、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调减变更、竣工图纸与实际不符等,由建设单位处以一定额度罚金,具体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视情纳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造价咨询单位需严格加强造价咨询内控管理,保证概预算编制和结算审核成果的合理性、准确性,如因造价咨询单位原因,出现概预算金额误差率和工程结算审计净核减率较大的,由建设单位处以一定额度罚金,具体在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视情纳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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