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问题及解答意见6征求意见稿有条关于税率的条款取消了,征求意见稿此条内容, e6 Y+ R6 P3 O, E; x,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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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销项税率10%调整至9%,已开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如何调整?是否适用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计价的工程?
, M* H' C/ J- u0 o0 i/ W1 I2 J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在建工程如工程合同中约定销项税率不调整的,则工程造价结算时不调整该税率;如工程合同中未约定销项税率不调整的,则该《公告》施行前完成的工程内容按原税率,施行后完成的工程内容按新税率计算工程造价。以上意见也适用于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结合工程结算率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1 V4 S' ~& A: o5 W. Y3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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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为何意见稿中有此条内容,而发布稿删除了,因为此条税率进项调整会引起很大争议,大家可以看完以下例子就明白了5 `) u" j4 |( o5 f! Q8 |
举例: 客户向企业拿货10万元/月计算: 销项税金=10万*16%=16000元 进项税金=9万*16%=14400元 增值税金=16000-14400=1600元 减税后: 销项税金=10万*13%=13000元 进项税金=9万*13%=11700元 增值税金=13000-11700=1300元 因此: 减免税金=1600-1300=300元 不等于≠总金额10万*3%=3000元 所以: 客户将货款降3个点不合理,税率降低3个点,不代表货款要少3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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