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三节。
% B1 I8 C1 w" _3 s5 q二、本章定额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实际不同均按定额执行。
, ?5 ~" _: \" w+ X3 A8 V三、本章定额采用的木材木种,除另有注明外,均按一、二类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木材单价调整,相应定额制作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 0 L- b2 Z# P3 R+ _7 g A$ r. v0 m8 e
四、定额所注明的木材断面,厚度均以毛料为准,设计为净料时,应另加刨光损耗,板枋材单面刨光加3mm,双面刨光加5mm,圆木直径加5mm。屋面木基层中的椽子断面是按杉圆木Φ70mm对开、松枋40×60(mm)确定的,如设计不同时,木材用量按比例计算,其余用量不变。屋面木基层中屋面板的厚度是按15mm确定的,实际厚度不同,单价换算。
$ P) }, n5 k4 | P3 S五、本章定额中的金属件已包括刷一遍防锈漆的工料。 # D7 k s5 ?- `" [6 L# |, c- u
六、设计木构件中的钢构件及铁件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按设计图示用量调整。
+ ?( Q; k. ]; m8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计算木材材积,均不扣除孔眼、开榫、切肢、切边的体积。 7 T6 O8 j% _0 F; v9 z
二、屋架材积包括剪刀撑、挑檐木、上下弦之间的拉杆、夹木等,不包括中立人在下弦上的硬木垫块。气楼屋架、马尾屋架、半屋架均按正屋架计算。
* s. ?: O& ~5 }" R! c; P7 Q8 p三、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木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5 ?" V! v- J) r! y" y5 P
四、木楼地楞材积按“m3”计算。木楼地楞定额已包括平撑、剪刀撑、沿油木的材积。 ( E. M# `3 s* |. w$ q( N S) p
五、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300mm的楼梯井,其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但楼梯扶手、栏杆按第十五章中的“其他装饰工程”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 {0 K5 @/ G; u: K# _0 D, W
六、檩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檩条垫木包括在檩木定额中,不另计算体积。单独挑檐木,每根材积按0.018 m³计算,套用檩木定额。 * b: l; V+ p5 u! E# S# {
七、屋面木基层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和斜沟等所占的面积。屋面小气窗的出檐部分面积另行增加。 0 m: m% @) a, L/ }# d2 j& y
八、封檐板按延长米计算。 & P4 z' q( ^! R0 ?& @) o) s2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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